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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常见政策汇编

时间:2021-06-16   访问量:370

婚姻登记常见政策汇编

 

一、法律、法规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0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婚姻登记管理

(一)结婚登记具备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当场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2.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离婚、丧偶当事人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且与本人户口薄上记载一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五)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三、婚姻登记中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已过有效期,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身份证。

(二)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户口簿,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 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 1日起实施)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
    该临时身份证明可代替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使用。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标为非婚姻登记使用的,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

(三)个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户籍证明)记载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声明离婚或丧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且要求所提供的材料能证明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 无法证明的,当事人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 91号)规定当事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到派出所进行更改。但有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动较长时间或婚姻状况多次变动后都没有及时到派出所更改,派出所无法判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与所持婚姻证件及法院司法判决的婚姻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因此,部分派出所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无法审查的情况下,标注为“未说明”“其他”等。“未说明” “其他” 类标注应视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
   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证明无婚姻状况信息栏的,可在婚姻档案中的记载、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声明不冲突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婚姻登记。

(四)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
    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六)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可否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结婚登记申请等内容的,可由其监护人或本人指定的其他关系人代为填写;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七)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为“已婚”,但其声明为“离婚”或“丧偶”并且出具了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该情形属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 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上述材料的日期若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后,且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日期之后婚姻登记档案无其他记载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原因,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如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日期在户口薄登记日期之前,那么,登记机关则无法判定当事人户口薄上的“已婚”是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动以后没有及时更改,还是当事人之后又办理了新的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应该要求当事人持证明材料先到有关部门更改婚姻状况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八)现役军人应当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九)当事人持多年前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法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如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经过上诉期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一审判决书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也就无法判断其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持多年前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婚姻登记机关仍需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判决书上姓名、年龄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由当事人去法院予以更正后方可受理结婚登记。

四、离婚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及形式

(一)离婚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3.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协商一致;

4.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形式:

1.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诉讼离婚,到人民法院办理。

(三)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撒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补办和补领婚姻证件

补办结婚证,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当事人。补办结婚证的程序与新办结婚证相同,但登记日期是当天的日期。

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毁损,要求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补领的结婚证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注明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同时注明补领当天的日期。

离婚证遗失或毁损的,也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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